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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
借款人接受了某笔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或双边政府贷款后,可邀请合格的投标者进行封闭式投标。
要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转告世界银行及其各成员国,也可转告驻借款国的各国使领馆。同时,为使借款国的企业有更多机会参加投标,可在国内一家全国性的报纸、专业性杂志或其他刊物上刊登招标宣传,以便有关企业研究投标的可能性。
招标广告要刊登在国内一家全国发行的英文报纸或国内外发行的全国性金融、经济报纸上,如“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或“人民日报”以及联合国“发展论坛报”的商业版上。在此期间,招标人应将标书备妥,以英文书写,印刷完毕,装订成册。有兴趣的投标者可以向招标的办事机构了解情况,查阅招标文件,只要提出书面申请,支付购买费,就可购到一全套标书。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有效期限内,借款国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投标的评价和标价的比较手续,提出发给合同的建议,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审查借款国提出的建议。
在借款人规定的开标期后一定期限内,投标仍然有效。在特殊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征求投标者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担保可相应延长。投标者也可以拒绝这一请求,并不会罚其投标担保金。
投标者应提供一定数额的投标担保金,用来保护买主免受投标者失信的损失。投标担保金为投标货币或其他自由变换的货币,数额不宜过高。未中标者的担保金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后一定时期内退回。成功者的担保金将用于执行合同的质量担保。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先要介绍贷款资金来源,合格投标者的定义、范围,合格货物和服务,合格货源国的范围及投标费用。
招标文件应就采购有关设备、商品和承包有关土建工程的内容和投标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所需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还应包括对投标者的要求条件和指导意见,投标的形式和价格,合同的形式和条件,所需物资的技术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清单和图纸,投标担保形式,需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等。
标书内容具体还应包括资格审查要求、招标的有效期和保证金,合同的内容,投标的报价和使用的货币,支付条件,价格调整,保险和保证金,商标和标准及违约和争端的解决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在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严密。招标文件编得好,后面的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部分时,重要的技术指标必须规定全面、严谨。如有遗漏,投标商就无法响应招标文件作出主报价,从而会因必须修改招标文件耽误整个招标进程。技术指标及范围还应保证具有通用性,这样才能吸引广泛的投标兴趣,引起竞争。如果只参照某一厂家的产品制定技术指标,将导致投标商失去竞争兴趣,同时也会受到贷款机构的反对。此外,招标文件中对品目编组分包时,必须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不同类的产品不能编人同一品目号的包中。两种不同类的产品,对属于同类产品但技术指标相差较大的,也不宜归入同一品目中。
为了确保用户或业主的利益不至于因中标商不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失,要重视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函的规定。世行规定履约担保必须有银行出具的担保或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例如在土建工程招标中,对于那些联合体中标的工程,考虑到要确保业主的利益和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联合体的各个成员除分别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段负责外,还必须对整个工程负责。这一点十分重要,不可忽视。从这点出发,若能争取到联合体为一个总体向我方出具一个总的履约保函,是最令人满意的。但实际上,各联合体成员不愿承担这么大的风险,那么也可以允许他们分别同银行联手对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担保,并要求他们做到最后由银行向业主出一个对整个工程的总保函,这样做,既可保证联合体各成员对整个工程有共同的责任心,又保证我方不承担风险。行政担保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还应当尽量考虑周到,减少在发售后对文件的修改。对于必须修改的技术部分,有关部门应给投标商留有足够的响应时间,以便做好投标。否则,投标文件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我们自己。
投标者应仔细阅读标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规格。投标者若没有按标书要求去做,借款国可以否决投标。
用户、业主一方,或是投标商、承包商一方,都应熟悉、理解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买、卖双方事先对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充分了解,可以避免以后可能会发生的因责任不清而造成的麻烦。
标书的制定是个关键,是今后索赔的依据,如果标书编得无懈可击,中标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标书为依据,让对方赔偿损失。标书编制还要充分反映项目的具体条件,编好特殊条款。
3.合同类型和规模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招标文件应清楚说明合同是以提供货物的总价格为基础,还是对不同部分分别用不同方法。需要一系列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的项目,可就不同工程、不同设备分别签合同。
如一个项目有若干个相同内容,合同方式应多样化,一方面供投标人选择,以吸引各种公司来投标。另一方面所有的单标或组标应同时开标、同时估价,借款人可选择其中最合算的部分。
需要特殊工序或联合制造的项目,可以搞承包到投产或使用的合同,这时要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先进行不定费用的可作为技术澄清和调整的技术投标,然后再提出带价格的建议。 如若干项目采购同一类原材料,如钢材、木材等,可以有计划地集中招标,以节省费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投标者可以通过书信、电传、电报向买主询问有关标书中的问题,买主要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在投标期限30天前寄到投标者手中。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买主可以对标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标书,应以书面形式,以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收到标书的投标者,并可酌情延长投标期限,使投标者有时间研究修改的部分。
三、资格审查
当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申请参加投标,并报价后,都要接受资格审查。
除要求投标者提供承担该项工程所具有的经验、能力、设备和财务的资料外,还规定,招标者在收到投标时,对投标者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的问题有权作出判断,对不合理的投标可以否决。如未经预审则应在标书中写明要求投标者要达到的标准,在选择费用估算最低的标书的投标人时再作判断。招标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招开澄清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从而判断投标人对本工程施工的熟练程度。
审查的基本条件有三个方面:
(1)该企业的经验和过去承担类似合同的情况。
(2)人员、设备和工厂的生产能力。如工程建筑或制造的完工时间、交货时间(必要时),操作费用,设备的效能和是否标准化,能否提供服务和备件,准备使用的建筑和制造方法的可靠性等。
(3)财务状况。如投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状况。
以上三方面同样适用于本国的投标企业。
投标者提供证明投标合格和胜任的文件,证明投标者来自合格货源国。
投标者的履行合同合格文件,证明投标具有履行合同时所必须的财务、技术和生产方面的能力。如投标者在买主国内没有代理机构,应委托买主国内某一合格的代理商负责按合同和技术规格履行维护、修理和零部件储备等义务。
还要提供证明货物合格及符合标书的文件,装运发行的产地证明书,证明货物来自合格货源产地;与标书一致的货物和服务文件证明。并提供货物基本技术和性能特征的详述,涉及全部详细情况的清单,包括可供来源、现行价格,以及买主可用2年的必要零部件、特殊工具,对技术条款留有偏差和例外的规格等逐项注解。
四、投标
投标者要用内外包装封闭标书的原件和每本副本,并在包装皮上标明“原件”、“副本”字样。两者不一致时,以原本为准。标书文件要用不易擦掉的油墨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者或有权使投标者履行合同的人签字。包皮上注有给买主致函的地址、工程名称、招标号以及在“以前不要打开”字样。包装内应写明投标者的名称、地址,以便在晚标时原封不动予以退回。
标书必须按规定的地址、时间,在不迟于投标的最终日期内让买主收到。在投标最终期后收到的投标,买主都可将其退回。
在规定的投标最终期和投标有效期截止期间,任何一份标书都不能撤回,撤回就要没收其投标担保金。
五、开标和评标
1.开标程序
投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送到指定地点,并取得投标收据。招标者应将截止时间以后送交的投标原封退回。
但误期责任不在投标者的,而且逾期收到的投标不影响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权利时可以例外。招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开标时应高声朗读和记录投标者名称和投标总标价。
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延长。在特殊情况下,招标者可以要求延长招标有效期限,但应在规定到期日以前征求所有投标者的意见,并将延长日期及原因通知贷款机构。投标者有权拒绝延期,招标者不得没收他们的投标保证金。但同意延长招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不能要求修改其投标内容。
2.投标的澄清
为了便于标书的检查和评比,买主可以向投标者要求对其投标件进行澄清,要求澄清的请求和答复均用书面形式,但标书里面的价格和货物不能改变。
3.预审
买主检查这些标书,确定它们是否完全,是否有计算方面的错误,是否提供了所需要的担保,是否在文件上签了字,标书大体上是否整齐等。
纠正计算错误的标准是:如果对单价和数量相乘发现单价和总价不等,那么单价不动,改正总价;如果供应商不愿纠正其错误,那么对其标书予以拒绝;如果是文字、数字不等,就以文字数量为准。
4.检查
开标以后,除了检查计算上有无错误外,还应该审查:
(1)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是否提供了所需要的各项保证;
(3)有关文件的签署是否完全符合手续;
(4)若得标者的投标资格未经事先审查,开标后审查得标者的能力和财务是否能履行投标要求。
如果经过审查,某项投标未能充分符合招标要求,或者已含有不能接受的保留意见,该项投标应该予以拒绝。
借款国或其咨询人员应对每个投标进行技术分析,以便作出比较,并编制一份投标评价和比较的详细报告。这份报告陈述接
受某一投标并准备发给合同,以及拒绝其他投标的具体理由。有时还要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提交给贷款机构审查。
5.投标的评价和比较
投标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每项投标的费用,以便在估计费用的基础上,对所有投标进行比较,从而选定对借款国最有利的投标。估计费用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但可以确认是最有利的投标。
投标评价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在确定估计费用最低的投标时,除了应纠正计算上错误的标价以外,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如工程的竣工日期、交货日期、经营费用、设备的效率和适应性、服务和零配件的供应、施工方法的可靠性等。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用货币形式把这些因素表示出来。至于在合同执行期间调整价格的条款,不应在评价时考虑。
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书总则部分,需要对评标因素进行简要的阐述,对评标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开标后按标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评标。
一般现行的评标方式为“综合评标法”(或称“折价法”和“打分法”),也是我国招标公司采用的比较多的方式。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编的采购招标样式中建议用下列决定评标因素的优点分类:
设备评估价格50~70
一般清单零部件价格10~20
技术要点,保养操作费10~20
服务和零部件便利设施10~20
标准化10~20
总计100
打分最高的投标将被认为是最有利的投标。
买主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从而进行合适的投标组织分类,对每组所要评比的投标文件相互间进行比较,以便确定每组最低的投标,然后,这一组评出的最低投标与另一组评出的最低投标进行比较或几组的最低投标反复比较,通过这样比较,产生了最低投标,成为裁决合同所需要的投标。
在评价投标时,所有应考虑的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但有时有些因素确实无法用数量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积分制”办法来评定各项投标。所谓“积分制”,是对不同的因素评定分数,得到每项投标的总积分,然后把价格同积分联系起来,以取得各投标的“单位积分有效价格”,作为比较和评价投标的基础。例如秘鲁在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投资公路工程时,对投标的评价就采取积分办法,对投标的不同因素规定的分数如下表:
投标的因素 最高分数
投标者过去完成的工程 5
投标者财务状况 5
投标者可供使用的设备 5
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 15
投标的平衡(根据全部投标中的最高和最低单 10
价同每一投标的单价联系起来的公式计算)
投标价格 60
合计 100
“积分制”的优点是,可为投标中很难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和具有不同特点的因素,提供进行比较的合理方法。但要正确评定不同因素的分数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分数的分配及其使用方法加以阐明,并且应组织一个专家组负责考虑如何用适当的分数来评价每一个因素。
6.投标的否决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国可以有权否决所有的投标,但不应仅仅为了取得低标价而否决所有的投标;也不允许在得不到满意的标价时,在同样的招标条件下重新招标,除非最低标价大大超过了费用预算。在后一种情况下,借款国与贷款银行协商后,可以不重新组织招标,而是同开出标价最低的投标者谈判,如标价最低的投标者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可以同另一个标价最低的投标者协商,直至签订一个满意的合同。
在投标不能满足要求或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招标者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借款国应检查否决投标的理由是否充足,同时应在重新组织招标前,修订招标说明,或更改招标工程,或改变原来招标中所要求的内容,使新的招标更加有效、更趋合理。
否决全部投标,往往是因投标者考虑到在一些政治不稳定的国家工作,可能要承受一定风险,或者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风险,因而抬高标价,以弥补一旦遇到风险时遭受的损失。因此,在重新招标时,借款国应把这种风险考虑进去,还应该把减轻承包商、供应商的责任也考虑进去。
评标工作要严格保密,建设单位不要在评标时向投标人介绍分包单位,不得接受标书后降价。在开标后至授予合同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不得向投标商透露任何有关审查、澄清和评标的情况。对国内外投标人要“一碗水端平”。
宣布中标企业,借款国会同贷款机构对投标者估价和比较,经过初审和复审,最后确定中标者,在招标有效期内宣布中标企业。国际投标从投标之日起,一般不少于45天,如属较大项目,则不少于90天,以便投标者必要时能有时间到借款国当地进行调查。借款国可在投标文件中规定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但金额不宜太高。对不中标的投标者,则应尽快退回保证金。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借款国可拒绝全部投标:(1)最低投标价大大超过预计的费用;(2)招标没有足够的反响,并缺乏竞争性。对此,借款国需进行研究,待修改合同条件后重新招标。
搞好招标采购是用好贷款的重要环节
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我国的法律既考虑到借国外贷款招标的特点和国际惯例,又规定了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执行和遵守。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从设计、施工,到设备采购均要实行全面招标,以减少行政干预,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率。 我国开展借用国外贷款的国际招标业务最早的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它在1980年前后开始接触国际招标业务,1984年在原中技公司第七、八业务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技术进口公司国际招标公司。随着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不断增加,从事国际招标业务的单位逐步扩大,除中技公司外,还有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化工建设总公司、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等,地方一些有经营能力的公司也从事国际招标业务。
通过摸索、总结和完善,我们逐步确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对国际招标的各个环节,从编制招标文件、刊登广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签合同到执行合同这一系列过程,都有标准做法,既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采购原则,尽量符合国际金融组织或贷款方的程序,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用户的要求。我国从事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制定了一般设备的招标文本,得到世界银行的赞同,适用于世行在中国的所有项目招标。其中 1般设备标书经世界银行修改后,被推荐为其在全世界贷款项目招标的标准参考文件。
随着利用外资的不断发展,采购招标的业务需不断加强。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1_作,国家制定了有关规定。
以前,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工作,主要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要承担国际招标任务时,由国家计委、经贸部进行资格审查。国际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国家计委负责协调。现在可从事招标工作的公司已扩大范围。
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其采购设备清单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上报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设备制造和进口设备审查部门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设备清单编制标书。招标文件批准.方可登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应尽量适合我国设备的技术标准,力争国内多投标,多中标。
国内中标的单位,要重合同、守信用,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并做好维修服务工作。如果发生违反合同的问题,要依法进行索赔或理赔。
为促进国际招标中国内产品多中标,除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外,在经济上,也要对使用单位、生产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对不采取国际招标的进口设备,视同国家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要按现行规定审查、批准,方可为对外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协议合同。
根据一些单位的经验,在招标采购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儿个问题:
采购活动不单纯是简单的汀货、签合同,它是保证上程质量控制投资规模、影响设计一及施L的关键环节。
一、制定周密的采购计划
采购过程包括制定和审查采购文件(招标书或询价书)、招标、发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等。还要解决制造厂在合同执行中提出的技术或商务问题,还有催图纸、催货、支付、出厂前检验、报关、接货、运输、到厂后最终检验及价格协商、索赔、迟交罚款、性能保证罚款等一系列工作。因此,必须安排合理的采购计划。制造周期长、设计进度急需该设备数据条件的设备,要提前安装就位的设备,要尽早先安排订货。而保存期短的如化学材料、耐火材料等要晚一些订货。
采购项目应选整齐的大型项目,一个项目招标额不能太小,这样才有吸引力。否则项目太零碎、贷款在各单位撒胡椒面,结果占用的人力、物力很大,项目小、买卖不大,费力、费时不少,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并不显著。而且在招标时很可能没有几家响应,引不起竞争。因此,要在选项目时注意选择大项目。 项目一经确定就不要轻易变动,否则变动一点也是要费很多口舌。如世界银行贷款规章严格,程序复杂,执行周期长,一般牵涉到生产急需的,或牵涉当年生产任务的设备,决不可用贷款采购,依靠贷款来满足生产急需是会落空的。
二、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采购中,有国际竞争性招标、当地竞争性招标和直接采购。它们各有特点,如运用得当,就能在采购中发挥各自的优势,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东西,促进项目顺利进展。
国际招标,不仅能节省外汇,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还有计划性强,用户选择范围大等好处。通过踊跃投标,还能使我们获得大量有关产品的技术水平、价格水平方面的信息。同时,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刺激国内厂家的生产积极性,带动出口,使我国的有关工业,在竞争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大宗货物、大型设备、土建工程、通用性强的产品比较适用。但它也有采购周期长,文件准备繁琐,设备的供应来源广泛,使后备部件与维修来源过多等缺点。因此,对于需求数量小、专业性强、生产厂家少的设备和仪器,不宜采取国际竞争招标方法。这类产品即使进行了国际招标,也往往由于吸引力不大,无人投标而造成空标、废标。
对于一些金额不太大、生产厂家不多的商品,可以用有限的国际招标方式,不刊登招标广告,直接向选出的厂商发出招标邀请,只有这些被邀请的厂家才有资格投标。这种方法可以省时间,并使采购到的商品质量有保证,而且_买方的主动性较大,选择权也较大。但其价格并不见得是最低的,一般评价时没有国内优惠。
对于那些国内能普遍制造并满足用户要求的商品,宜采取当地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较难吸引国外投标商参加竞争的货物和工程采购。如,合同金额小、工程地点和时间比较分散;以劳务为主的工程和在国内可获得比国际市场价格更低的货物和工程;或者是当以国际招标方式的管理或财务费用明显超过招标所能得到效益时。这种做法是在国内报刊上登广告,用中文编写标书,通常用本国货币投标、报价和支付。其优点是外汇不外流,能促使民族工业的发展,而且债权人对这种方式的监督也较松。
直接采购适用于小金额的、标准规格商品的采购。主要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要呈报货单,贷款机构同意进行直接采购后才能发出询价,而收到报价后还要写出评定意见报给贷款机构,经同意后才能签合同。这种做法信息往来较多。如果债权人要求呈报货单,经同意后再询价,评定意见也要审查,这样手续并不比招标简单,失去了直接采购快捷、灵活的优点。如果对直接采购控制较松,在同意直采之后,一切均由我方处理,只要在签合同之后呈上副本备案即可,所以这种做法很方便,能够迅速采购,迅速用款,而且我方主动权很大。
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需要在谈判贷款协议时,就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定下对项目最为有利的采购方式。并尽量争取使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贷款机构简化手续,放宽采购监督标准。
三、组织强大的采购队伍
一个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往往需要组织几次大型评标,几十次合同谈判,接待二三十个外国代表团。事实上,订货合同签订之后,采购才能完成1/3至1/2,以后的工作量仍然相当大。因此要有一个强大组织和队伍。在一个项目中,采购任务往往牵扯到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公司、设备制造单位、银行及国内外几十个合同厂商。这中间环节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在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往往影响到后面一系列工作。因此,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统一和协调。
四、鼓励国内厂商参加投标
国际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中,鼓励借款国厂商中标是各国通用做法。世界银行为鼓励借款国制造业和承包商的发展,规定对本国的投标商给予巧%的评价优惠(土建工程为7.5%)。各国使用这种贷款时,都千方百计争取国内厂商能中标。据了解,印度政府专门有一个贷款采购部,组织管理各种渠道的贷款采购工作,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设备除本国不能制造外,包括土建工程招标,绝大部分都由国内中标。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外汇收人,而且通过竞争也有利于提高本国制造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国内厂商在贷款项目招标中中标的比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大力协同,改进国际采购招标工作。必须加强对国际招标工作的管理,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协调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贷款项目尽可能多使用国产设备。制定相应法规,使国内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像抓出口产品一样抓中标产品的生产。中标产品要保质、保量,按期交货,做好后续维修工作,认真履行合同,维护信誉。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原材料进行国际招标,允许国内生产企业完成上缴国家任务后参加投标,国内产品中标视同产品出口。要鼓励机械制造企业和物资部门积极参加投标或与外商联合投标。制造中标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需要进口的允许进口,并给予类同出口机电产品的优惠政策。各生产单位要确实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提高国内产品竞争能力。
此外,中外联合体中标也有其一定的优越性,特别是在土建工程中,由于中国的土建项目,占了地理、人力的有利条件,中方承包商中标的机会很多,因此,我们应当利用联营体这一形式,使国外承包商的参与能带来实惠和好处。例如有些工程,我国过去从未搞过,单独的国内承包商无法通过资格预审。中外联合体的形式就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外国承包商还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施工技术,有利于我国工程队伍素质的提高。另外,他们带进的国外的施工设备,在工程使用后,折旧给我们,仍可利用。在我们的招标文件里对国内优惠的规定中有一条,当中外联合体中国内承包商承包的比例超过50%时,仍可以享受到7.5的优惠。所以,掌握好联合体内中外各方的承包比例,既可以利用国外承包商所带来的好处,又可保证我国的工程承包单位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