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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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
[ 作者:无    转贴自:陕西省发改委外资处    点击数:2104     ]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陕发改外资〔2006260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已经签订;4、项目进口设备已经确定。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级(指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15个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但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限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限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四、申报资料及要求

申请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并附相关附件。其中:

申请文件应当说明项目业主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机构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列入备选项目规划、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以及招标采购情况等)、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的数量及金额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转报时,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初审意见,并注明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应当包括: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3、项目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限下项目一式五份,限上项目一式八份);5、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国外贷款转贷协议;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五、其他

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按原程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应附: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经我委审核同意后,原项目确认书是我委出具的,由我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原项目确认书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由我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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