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文印发)(陕发改外资〔2006〕11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管理工作意见》(陕政办发﹝2008﹞29号文转发)。
二、申报条件
报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2、项目已列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3、项目已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备案)(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4、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经承诺;5、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凡符合上述报批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级(指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15个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但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申报资料及要求
报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并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中:
申请文件应当简述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前期(包括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转报时,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初审意见,并注明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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