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文印发)(陕发改外资〔2006〕11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管理工作意见》(陕政办发﹝2008﹞29号文转发)。
二、申报条件
报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2、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确定;3、项目建设资金落实(项目已对外提出、贷款规模及条件与国外贷款机构达成一致意见);4、国外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落实。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凡符合上述报批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级(指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15个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但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超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四、申报资料及要求
报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资料)。其中:
申请文件应当简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建设期、项目执行机构等)及项目前期(包括对外)工作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转报时,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初审意见,并注明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并必须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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